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艷明 備受關注的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參考四倍LPR判決銀行借貸糾紛的案件有了最新進展。
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二審判決顯示,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于本案。對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為1.53 %,即年化利率為18.36%;貸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9月2日,裁判文書網出現了一份判決書——《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在該判決書中,對于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判決,利率參考了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進行計算。
此案件因在金融機構涉訴中參考民間借貸利率而在公布后引發(fā)較大爭議,當時記者了解到,銀行方面會上訴。(相關報道請見《溫州一法院參考四倍LPR判決銀行借貸糾紛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可能申請上訴》)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當日起施行。《規(guī)定》明確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此案業(yè)內有兩大關注焦點,一是金融機構是否應當適用《規(guī)定》;第二是利率紅線新司法解釋是否應“溯及過往”?
此次終審判決迎來反轉,也回應了上述業(yè)內人士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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