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理投資150萬元,如果盈利雙方五五分成,若虧損全由他人承擔……
可惜,天下沒有這樣的好事。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一則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原告委托被告有償代理操作150萬元的股票賬戶(協(xié)議為原告女兒所簽),并按照5:5比例分配收益。若協(xié)議到期后有虧損,被告應將余額填補至與起始資金一致。最終,該股票賬戶余額為113萬多元,而被告拒不償還虧損34.03萬元。
近年來,民間約定“保底條款”事件時有發(fā)生。法院怎么判?
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虧損金額
判決書顯示,原告為阮某,1958年生,住廣州市白云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張某(原告女兒),住廣州市越秀區(qū)。被告為滕某,1989年生,住廣州市越秀區(qū)。
據(jù)原告所述,原告的女兒張某與被告簽訂《證券代客理財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有償代理操作原告在銀河證券開立的起始金為150萬元的股票賬戶,期限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雙方約定采用保本型分成方式按盈利情況分成,被告以五五分成制參與盈利累計分紅,若協(xié)議到期后有虧損,被告應將賬戶余額填補至與協(xié)議起始資金數(shù)額一致。
之后,原告向股票賬戶轉(zhuǎn)賬150萬元并將股票賬戶和密碼交給被告管理。委托期限到期后,被告遲遲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案涉股票進行清倉并將賬戶余額填補至協(xié)議起始資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
“2023年1月6日,股票賬戶余額為113.97萬元,扣除被告已經(jīng)填補的2萬元,被告還應償還原告虧損金額34.03萬元。被告拒不償還虧損部分的行為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嚴重違約。”原告認為。
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判決被告償還虧損金額34.03萬元;二是被告支付利息414元;三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而被告認為,《證券代客理財協(xié)議書》是民間委托理財合同,其中第五章“虧損及責任”的約定體現(xiàn)原告將投資的風險轉(zhuǎn)由被告承擔的內(nèi)容,即對原告本應自負的投資風險的再分配,應認定為“保底條款”。從民商法的基本規(guī)則和金融市場穩(wěn)定的角度考量,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法院:保底條款無效
對此案件,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包括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xié)議書》中保底條款的效力,以及被告應否向原告償還證券賬戶虧損并支付利息。
針對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xié)議書》中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該合同約定,案涉證券賬戶的股票投資買賣所造成的資金虧損風險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上述條款屬于事先約定的保證委托人本金不受任何損失的保底條款。該類條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場投資風險,誘導作為委托人的投資者誤判或漠視投資風險,非理性地將資金投入金融市場,導致投資風險不斷積累放大,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因此,案涉合同約定的保底條款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關于被告應否向原告償還證券賬戶虧損并支付利息,法院表示,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關于收益分配比例的約定,酌情認定被告應承擔上述損失中的19.01萬元。鑒于被告已于2022年10月14日向原告支付2萬元,于2022年12月23日向原告支付2萬元,故被告仍應向原告賠償損失15.01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15.01萬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以15.01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駁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