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當時說五年后可以拿到近1萬元的利息,為什么現在保額還遠不如所繳保費高?”萬女士曾經在四年前購買過一款太平人壽的分紅型終身年金險,但在自己的賬戶里卻看不到當時承諾的收益。
萬女士撥打了公司客服,才了解到原來是基本保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要到第五個保單年度才超過保費,適合領取,她這才放下心來。
自明年6月30日起,萬女士一樣的保險消費者可能會有更便捷的渠道來了解自己的保險產品。
8月2日,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人身險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規(guī)范。這是監(jiān)管首次將人身保險產品整體單獨列出作信息披露規(guī)章。
在《辦法》中,以險種類型、設計類型和保險期間作為劃分,囊括了人身保險的所有類型;其中,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到,《辦法》就信息披露主體和方式、信息披露內容和時間、信息披露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信息披露主體和對象
保險公司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
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
·信息披露平臺
(一)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公眾服務號等自營平臺;
(二)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等行業(yè)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險公司授權或委托的合作機構和第三方媒體;
(四)保險公司產品說明會等業(yè)務經營活動;
(五)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要求及公司經營管理需要,向保險消費者披露產品信息等。
·信息披露內容
(一)保險產品目錄;
(二)保險產品條款;
(三)保險產品費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
(六)中國銀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
·信息披露時間
(一)保險產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過程均需進行信息披露內容;
(二)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產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xù)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三)保險公司應當對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
·保險信息查詢
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
保單查詢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產品條款,保單號,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險銷售人員、保險服務人員信息,保險費,交費方式,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待期,保單生效日,銷售渠道,查詢服務電話等。
·關于轉保(編者注:將保單從之前投保的保險公司轉到另一家保險公司)
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
(一)確認客戶知悉對現有產品轉保需承擔退保或保單失效而產生相關利益的損失;
(二)確認客戶知悉可能會因年齡、健康狀況等變化導致轉保后新產品保障范圍的調整;
(三)確認客戶知悉因轉保后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yè)等變化而產生相關費用的調整;
(四)確認客戶知悉對轉保后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等產品信息充分知情;
(五)確認客戶知悉轉保后新的產品中的時間期限或需重新計算,例如醫(yī)療、重疾產品的等待期、自殺或不可抗辯條款的起算時間等。
銷售一直是人身險領域出現問題的重災區(qū),例如在銷售過程中,為了更好宣傳產品提高業(yè)績,在收益和保障上進行夸大宣傳,消費者見到的產品物料很少看到虧損等風險提示。對此,《辦法》明確,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tǒng)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而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也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記者注意到,與上次征求意見相比,本次發(fā)布的《辦法》將保險中介機構從產品信息披露主體中剔除。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2月,《辦法》已經公開征求過一次意見,本次征求意見后,將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實施。屆時,2009年發(fā)布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執(zhí)行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就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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